1.5 水厂


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J 13-86
6.0.10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。

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J 13-86 (公告11号)
6.0.14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,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。
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J 13-86
7..3.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,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;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的处理药剂,不得含有对生 产有害的成分。
7.7.10 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。 必要时可设氯气吸收设备。
7.7.11 加氯(氨)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、抢救材料和工具箱。防毒面具 应严密封藏,以免失效。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室外开关。
7.7.12 加氯(氨)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,并设下列安全措施:
  一、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;
  二、观察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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